依据《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医疗费用报销对象 由于目前省属单位在编人员无法参加社会统筹医疗,我们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对象为学院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退职教职工;人事代理及其他长期聘用人员参加社会统筹医疗,学院按规定交纳医疗保险,不再承担医疗门诊及住院费用。 二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医院范围:每位教职工自行选定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中医院、一个社区医院作为定点就诊医院(急诊除外),不在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自行承担(只有定点医院的医疗票据才能报销)。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定点医院或赴外地就医,必须事前书面申请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一般就诊只能在社区医院。选定的定点医院可每年调整一次。 2、属于医疗开支的范围和不属于医疗开支的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3、药品范围(含门诊和住院):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和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药品目录库中甲、乙类药品计入报销范围,其中,乙类药按70%计入报销范围。丙类药品不计入报销范围。(见附件3) 三、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补贴标准:教职工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包干制度,在职在编教职工及退休教职工按每人每年1000元、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节余归己,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人事代理及其他长期聘用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医疗补贴。 2、报销标准:超支部分根据教职工工龄按以下标准报销 工龄 报销比例 十年以内(含十年) 75% 十一年至二十年(含二十年) 80% 二十一年至三十年(含三十年) 85% 三十年以上及退休人员 95% 退职人员 80% 3、限额标准:门诊药品报销参照公费医疗药品门诊处方限额标准执行,即每张处方不超过60元,每周不超过两张处方,或药品报销金额按月累计不超过480元(急诊、门慢和输液除外),超过部分按60%报销;住院医疗费报销参照公费医疗标准执行。 四、医疗费用报销程序(门诊和住院) 报销时凭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医院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处方单、发票、特殊治疗批准件及公费医疗有关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送交总务处初审(新校区每月15日前,老校区每月20号,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医务室审核→总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将报销费用转入报销人工资卡(每月30日前)→总务处通知报销人。 五、其他报销要求 1、教职工就诊(含住院),由本人先支付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费用数额较大,家庭确有困难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学院可适当垫付部分经费。 2、做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和赴外地治疗,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批准。住院床位费按职别标准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特殊检查结果正常,费用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减少20%。 3、使用进口(含合资)一次性材料的费用,按公费医疗规定标准执行。 4、下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即危重病死亡前的抢救费用、癌症病人治疗期的医疗费、治疗精神病的医药费、重大工伤的医疗费用、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公费医疗药品、检查、治疗规定的部分,学院全额报销。 5、女职工生育(含产前检查)凭发票报销,报销上限为:顺产不超过3000元、剖腹产不超过3500元。 6、独生子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015年起参加南京市居民医保或其他社会统筹医疗,参保手续自行办理,参保费用按“男单女双”全额报销。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按“先医保支付,后学校补差”的原则,即符合我们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男单女双”90%计算再扣减医保承担的费用为我们二次报销金额。若符合医保条件但未参加医保的独生子女,则按可报销金额的30%报销。 六、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伟德国际victor1946 2015年6月30日 附件1、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依据《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进行人工器官移植,按照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依据《江苏省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1、各种公费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形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子女医疗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4、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5、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6、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等药品费用。 9、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 10、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的住院床位费。 11、超过发生年度二个月的个人公费医疗费用。 1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性病治疗的医药费用。 1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以及留职停薪人员、劳动教养的医药费用。 15、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器官移植等费用。 16、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附件3、非报销范围的自费药品(依据《南京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1、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或复方使用均按自费处理,不得在公费中报销。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2、下列范围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均作自费,复方使用可以报销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上述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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